在傳統化石資源枯竭, 高污染物排放導致的土壤、大氣、水環境污染挑戰壓力下, 我們意識到需要節能減排的治理。
后來,對氣候暖化的觀測和擔心,促使人們驗證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對氣候暖化的影響,并付諸于降低碳排以抑制全球溫度上升的行動中。
| 氣候治理機制
由于氣候暖化問題涉及多國博弈或者說多國協作治理機制,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,國際社會圍繞氣候變暖問題展開了長達30余年的談判,形成了以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(UNFCCC)為基礎、《京都議定書》和《巴黎協定》為核心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。
治理的基本原則
消費者責任原則:消費者承擔碳排放成本,產業鏈后端對前端碳排放量擔總責。
碳排放責任數量原則:碳排放強度超“社會平均水平”的組織需即時擔責,低于則獲激勵,確保碳排放責任數量進項、銷項平衡。
碳排放責任承擔原則:碳賬戶有碳排放存量的組織從"負碳"碳市場購買“負碳”抵消,由市場機制確定價格。
矛盾與挑戰
科學與政治博弈: IPCC報告指出,若維持當前排放速度,全球升溫將在2040年左右突破1.5℃,需在2030年前減排43%。各國NDC匯總仍不足以實現目標,依賴碳移除技術路徑存在生態風險。
南北立場的分歧: 發展中國家強調 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”,要求發達國家率先大幅減排并提供支持;發達國家則施壓發展中大國承擔更多義務。例如,印度主張發展權與能源公平,歐盟則推動全球碳邊境調節機制。
責任與資金爭議: 從1950年至2000年,發達國家歷史排放占全球總排放的77%, 但承諾的氣候資金由于爭議并未足額兌現。2024年COP29(巴庫會議)設定新目標:2035年前發達國家每年提供至少3000億美元,但資金形式(贈款或貸款)仍存爭議。
| 治理機制的演進
機制初建與框架確立1988-1997
1988年,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(IPCC)成立。1990年,聯合國大會啟動政府間談判委員會,正式開啟氣候談判。
1992年,巴西里約熱內盧的地球峰會期間,154個國家簽署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,確立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”原則,要求發達國家率先減排,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。公約于1994年生效,目前有198個締約方。
1997年,日本COP3通過《京都議定書》,首次為發達國家設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目標:2008-2012年(第一承諾期)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 5.2%。議定書引入清潔發展機制(CDM)等市場工具,但美國、加拿大等國先后退出。
雙軌談判與僵局1998-2014
2001年美國退出《京都議定書》,俄羅斯一度拒絕批準,導致議定書生效波折。2005年COP11(蒙特利爾會議)啟動第二承諾期談判,但加拿大、日本等國未參與第二階段(2013-2020年)。
2007年COP13(巴厘島會議)通過“雙軌制”談判路線,要求發達國家強化減排,發展中國家在支持下采取行動。2009年COP15(哥本哈根會議)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責任分擔、資金等問題上的分歧,僅達成無法律約束力的《哥本哈根協議》,設定2℃溫升上限。
2011年COP17(德班會議)決定2015年前達成新協議,2012年多哈會議正式確立《京都議定書》第二承諾期。2014年COP20(利馬會議)提出“國家自主貢獻”(NDC)模式,各國根據國情提交減排計劃,標志著治理模式從“自上而下”轉向 “自下而上”。
巴黎協定與新治理時代2015-2023
2015年COP21(巴黎會議)通過《巴黎協定》,設定全球溫升控制在2℃以內、努力限制在1.5℃的目標,并要求各國每五年提交一次NDC。協定于2016年生效,美國曾于2017年退出,但2021年重新加入。
圖片2018年COP24(卡托維茲會議)完成《巴黎協定》規則手冊談判,2021年COP26(格拉斯哥會議)進一步細化全球盤點機制。2023年COP28(迪拜會議)首次將 “過渡遠離化石燃料” 寫入決議,并啟動損失與損害基金,用于支持脆弱國家應對氣候災害。
| 中國的雙碳戰略
中國的“雙碳”戰略(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、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)于2020年9月由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,其出臺是國際氣候治理壓力、全球能源轉型趨勢與國內發展需求共同作用的結果。
國際環境形勢背景
全球氣候治理進入關鍵實施期:2020年正值《巴黎協定》簽署后的第五年,國際社會亟需各國提交更具雄心的國家自主貢獻(NDC)以落實1.5℃溫控目標。IPCC報告多次警告,若維持當前排放速度,全球升溫可能在2040年突破1.5℃,而各國原有承諾的減排力度僅能實現3℃溫升目標。作為全球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(2020 年占全球總排放量的30%以上),中國的行動對全球目標能否實現至關重要。
主要發達國家加速低碳轉型:歐盟于2019年通過《歐洲綠色協議》,承諾 2050年碳中和,并推動碳邊境調節機制(CBAM)以應對 “碳泄漏” 問題;美國在拜登政府時期重新加入《巴黎協定》,并設定2030年減排50%-52%的目標。這些舉措不僅形成國際競爭壓力,也對中國出口導向型產業構成潛在貿易壁壘。中國若不加快行動,可能在全球綠色產業鏈重構中處于被動地位。例如,歐盟計劃對鋼鐵、水泥等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,倒逼中國企業提升低碳競爭力。
發展中國家爭取氣候正義的博弈:盡管發達國家歷史排放占全球77%(1950-2000年),但其承諾的每年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長期未足額兌現。中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,需在維護 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” 原則與爭取國際話語權之間尋求平衡。例如,中國推動建立 “基礎四國” 磋商機制,聯合印度、巴西等國協調立場,同時通過南南合作向42個國家提供氣候支持,累計資金超1770億元。
戰略核心目的
-- 履行大國領導責任,倡導公平氣候治理
中國的雙碳承諾被國際社會視為“全球氣候行動的轉折點”。通過提出全球最高強度的碳強度降幅(2030年較2005年下降65%以上)和最短的達峰到中和周期(30 年),中國向國際社會展示了大國領導的雄心和決心,為《巴黎協定》實施注入動力。
作為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,彰顯了中國在工業化進程中兼顧減排與民生需求的形象。同時,中國通過南南合作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持,倡導更多邊化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。
-- 應對國際貿易競爭,推動經濟高質轉型
歐盟CBAM等機制倒逼中國企業提升低碳技術,希望雙碳戰略是中國參與全球綠色經濟規則制定的關鍵抓手,避免在國際貿易中被邊緣化。例如,在光伏、風電、動力電池等優勢產業領域通過技術輸出和標準制定,將產業優勢轉化為國際話語權。
中國國內經濟長期依賴高碳產業,2020年煤炭消費仍占能源結構的56.8%,傳統污染物與碳排放相互交織。希冀通過雙碳戰略“1+N” 政策體系(如全國碳市場、能耗雙控轉向碳排放雙控),推動能源結構優化(2023 年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達52%)、產業升級(新能源汽車銷量占全球65%)和科技創新(儲能、CCUS 技術突破),為經濟增長注入新動能。
-- 保障能源生態安全,形成持續發展動能
中國原油對外依存度長期超過70%,能源安全風險凸顯。雙碳戰略強調“先立后破”,例如傳統能源退出需以新能源安全替代為前提,避免 “運動式減碳” 對經濟造成沖擊,通過發展非化石能源(2030年目標25%)和提高能效,降低對進口化石能源的依賴。
同時,大規模國土綠化(近20年貢獻全球1/4新增綠化面積)增強碳匯能力,助力實現“美麗中國”目標。
| 暫時小結
氣候談判的歷史是科學認知深化、利益博弈與全球治理機制演進的交織。從《公約》到《巴黎協定》,國際社會逐步形成以 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” 為基礎、國家自主貢獻為核心的治理框架,但資金落實、減排力度、公正轉型等議題仍需持續努力。除過國家主體之間的協商以外,城市、NGO等非盈利或非政府組織在氣候治理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。
中國的雙碳戰略是中國領導人在應對全球氣候危機、參與國際競爭、推動可持續發展、豎立大國領導形象的戰略選擇。其提出既回應了國際社會對中國發揮領導作用的期待,也為國內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提供了頂層設計,形成從 “氣候行動參與者” 到 “全球治理引領者” 的角色認知期待。雙碳戰略的實施不僅關乎中國自身轉型,也深刻影響全球氣候治理格局。
雖然中國當前在可再生能源設備等領域形成了產業優勢競爭力,使全球風電、光伏成本分別下降60%和80%,但是仍面臨多重挑戰:
技術創新壓力:氫能、儲能、碳捕集等關鍵技術尚未完全突破,需加強國際合作;
產業競爭博弈:工業化及雙碳戰略轉型帶來的嚴重產能過剩,在國際貿易環境惡化下,即使國內市場也存在嚴重的內卷;
國際輿論博弈:部分發達國家要求中國承擔更多責任,需在 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” 框架下維護發展權益。
未來,可能任然需各國在抑制氣候暖化上加速行動,以避免氣候危機的不可逆影響,我們都正走在這條路上。










